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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1第二十三期
作者:西坊子法庭  发布时间:2021-03-15 15:37: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坊子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张某与其丈夫赵某某、哥哥张某某共同经营一家混凝土公司,于2011年6月为被告张某林指定的工地陆续供应混凝土,被告还欠640660元货款一直未付。原告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林向其偿还欠款。
  西坊子法庭经审理认为,
根据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与被告张汉林发生混凝土买卖关系的是公司,不是原告个人。而据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他们作为股东的混凝土公司目前尚未注销。公司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与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应当由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张某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其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供稿人: 西坊子法庭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西坊子法庭